STEP 1
STEP 2
她/他們不願意回答
ex: 2000/01/01

會員條款

重要法律聲明
東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凡本「Âme 漫饗網站(簡稱本網站)」其在使用上可能使網友重要法律權益發生變動的網站功能,均不開放給尚未簽署以下「Âme 漫饗網站合約」(簡稱本站合約或本網站合約)之人使用。(簽署本站合約者,以下敬稱為簽約人。)
本站合約中最重要的內容是關於:

簽約人授權本網站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簽約人個人資料
簽約人於本網站應遵守的法律規定與網站規則說明。
簽署本站合約之方式,無須向本網站發出通知,只要您「在本網站任何一個要求您輸入個人資料的網頁上,主動輸入、建立、送出/提交個人資料」,您的「輸入行為」,便是簽訂本站合約的「承諾表示」,本站合約將在您送出/提交任何個人資料的同時立即生效。

在您提交個人資料以簽署本站合約前,請您務必詳細閱讀本站合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簽署本站合約,請不要在本站任何網頁建立並送出/提交您的任何個人資料,因為「在本網站中建立並送出/提交您任何個人資料的行為」,便是與東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以下Âme 漫饗網站合約的方式」。
 

Âme 漫饗網站網站合約
本合約由「Âme 漫饗網站(簡稱本網站)中,依照網頁內之要求及欄位,建立其本人個人資料之人(以下敬稱甲方)」與「東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雙方,以「由甲方建立並送出/提交個人資料」之方式,於送出/提交之時簽訂生效;「在本網站中建立並送出/提交任何個人資料」便是簽訂本合約的方式。甲乙雙方謹同意以誠實信用原則共同遵守以下約定:

一、 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定義:本合約就「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檔案、電腦處理、處理、蒐集、利用、特定目的」等用詞之定義,首同中華民國現行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母法)之內容,超出母法範圍者,則同母法修正草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列定義。現行母法如於日後修正者,則上述用詞定義屆時應依修正後法律定之,且本合約所稱之母法將自動以修正後法律為準,再修正時亦同。
二、蒐集之目的及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為以下目的(個人資料檔案蒐集、保有、利用之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註:以下各項目前之號碼為政府公告之法定特定目的之項目編號):006/公共關係;021/行銷(不包括直銷至個人);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37/客戶管理;060/統計調查與分析;06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如消費者之姓名、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等資訊。
C002辨識財務者:如信用卡或轉帳帳戶資訊。
C011個人描述:如性別、出生年月日。
上述各類個人詳細內容,均依主管機關公佈之內容辦理,詳參附件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
四、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自甲方個人資料建立時起開始利用,最長不超過甲方依法向乙方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或本公司營運期間,以較短者為主。
地區:不超出甲乙雙方所在國家地區範圍、甲方指定乙方提供服務之範圍,以及乙方網站所舉辦之活動參加地區範圍,以各範圍聯合後之最大範圍為主。
對象及方式: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蒐集除用於本公司之會員管理、客戶管理之檢索查詢及統計調查與分析外將有以下利用:
用於物品寄送:於交寄相關商品時將消費者個人資料利用於交付給相關物流配送廠商用於物品寄送之目的。
用於金融交易及授權:消費者所提供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行銷:本公司將利用消費者之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進行本公司或合作廠商商品之宣傳行銷。
乙方對於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保有、利用之特定目的內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法律明文規定
為免除甲方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事別特定當事人。
經甲方書面同意。
甲乙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得自行或使他人(合稱行銷人)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行銷,但甲方如於乙方首次行銷時,以電子郵件或行銷人另行免費提供之方式,向行銷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行銷人應即停止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行銷。

乙方將依附件一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妥善保管甲方個人資料,以收防止甲方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效。

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就其蒐集之甲方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
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妨害乙方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乙方受理甲方本項前述請求,應於十五日內處理之;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五、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利:
乙方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保管或利用,具有下列權利或義務:
乙方為維護甲方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甲方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含電腦處理,下同)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經依母法規定變更目的或因乙方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受理甲方本項前述請求,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如需依前述各條項規定就其本人之個人資料向乙方為下列各項請求者:
查詢及/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含電腦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其請求進行之方式,應由甲方以正式書面來函,詳細寫明所欲行使之權利種類、內容【例如:第 (2) 之複本數目(複本形式同乙方保管形式)、第 (3) 之原漏列或錯誤內容,以及應補充或更正之內容、第 (4) 之停止項目、範圍、內容、起迄時間及方式。第 (5) 之執行刪除日期】,以及收件人本名、地址、電話等通訊連絡方式,檢附足資回郵信封(親取者免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存證信函寄至乙方登記地址要求辦理,未具備上述要件者,為尚未完成請求之程序,雙方同意應暫不起算乙方處理期間,乙方得通知甲方補件,並於完成補件後,始完成請求程序,並始開始起算辦理期間,以避免因資料不備而不慎或不當損害任何人權益。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應於取件前或親自取件時,就乙方所提供之每頁資料支付行政處理費新台幣貳佰圓整。

乙方如違反母法規定,致甲方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於電話或信函或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中,擇其適當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保證其於乙方網站中所建立個人資料,全部均為其本人之個人資料,且所有資料均真實、正確無誤,日後如有變更,甲方並保證立即通知乙方進行相應修改。甲方如有違背本條保證事項,所有因此所致之民刑事責任,甲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賠償乙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我同意提供以上個人資料連繫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受到嚴格控管,絕不做其他用途使用。
重新填寫
確定送出